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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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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20:45: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培养目标

  硕士学位研究生是培养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别是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招生类别

  1.国家计划内招生:分定向培养和非定向培养两种。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工作,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

  2.国家计划外招生:分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两种。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后参照非定向生办法就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委托单位向学校支付委托培养费用,毕业后须回委托培养单位工作。

  三、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人员。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对于报考委托培养研究生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院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我院硕士研究生不能跨专业报考。

  四、报名日期

  报名日期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时间为准(一般在每年11月中上旬)。

  五、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报名地点。

  六、报名手续

  1.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学校教务处开具的介绍信和本人学生证,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工作证和毕业证书,其他人员在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报名地点办理报名手续。在报考过程中,考生及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非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盖章无效,一经查出,取消其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追究盖章单位责任,通知盖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填表须知

  (1)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专业的两个招生单位。

  (2)应试科目按第一志愿招生单位当年招生专业目录选定。

  3.考生自己填好报名登记表后,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考生所在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全面鉴定。对有突出成绩或犯过错误的考生,应提供翔实的材料,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将登记表寄送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4.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寄发准考证。

  七、考试

  (一)初试

  1.初试日期按教育部规定日期进行。

  2.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政治理论、外国语满分均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3.初试的政治理论、数学、非外语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我院组织命题。

  4.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5.初试地点:由所在报名点安排。

  (二)复试

  1.复试时间和地点:在初试成绩公布后由我院另行通知。

  2.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学院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具体要求,实行差额复试。

  3.复试方式分笔试、面试和口试。专业课实行笔试和综合面试相结合,英语采取笔试和口语加试相结合。

  4.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科目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

  八、体格检查

  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复试时通知考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九、录取

  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前由我院与拟被录取考生的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合同。定向培养硕士生的培养费由学校与定向单位共同承担,在学期间享受的待遇由定向单位负担。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由委托单位提供培养费,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十、保留入学资格

  部分取得录取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保留入学资格,先行就业,工作一定时间后再入学攻读硕士学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至两年。

  十一、学制与学习年限

  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和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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