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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谈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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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7: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0月4日电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有关70年的担心

  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情,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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